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A太太的故事

透過法律扶助 追求人性尊嚴~A太太的故事

A 太太結婚近二十年,因先生的性情乖僻,動輒施加暴力,早已患有憂鬱症,去年更檢查得知罹患癌症,然A太太的配偶並未因此改變暴力的習慣,甚至在A太太最需要扶持的時候發生外遇,經過一連串的打擊,A太太終於學會保護自己,她接受社工人員的建議到醫院驗傷,並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不過令人痛心的是,暴力仍再度發生,A太太為了追求有尊嚴的生活,毅然決定訴請離婚,卻發現自己這十餘年來為了專心照顧兩名未成年子女,不曾出外就業,也毫無積蓄,而反觀她的配偶,不但是個收入優渥的公務員,名下更有數筆不動產。

對此,A太太是否可以申請法律扶助,且可以主張哪些權利呢?

按「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無資力者可以申請法律扶助,而所謂「無資力者」係指符合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之標準,另依「無資力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前述所稱「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原則上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配偶,換言之,A太太是否屬於無資力,必須參酌其配偶之收入與財產,不過,因為本件A太太要告的人是她的配偶,此時,如果將該配偶的收入與財產一併計算,顯然不公平,因此該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將有訟爭關係的家人排除,所以本分會最後認定A太太係屬於無資力者,且權利受到侵害,故依法指派律師協助A太太提起離婚訴訟,A太太毋庸負擔任何律師酬金及裁判費。

那麼,A太太可以主張哪些權利呢?首先,當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當家庭暴力再度發生時,A太太可立即通報轄區警察單位處理。復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並可主張兩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及要求分擔扶養子女所需之費用,若離婚後,A太太因病無法工作賺錢,生活陷入困境,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可請求對造支付相當數額之贍養費,又本件係因對造侵害A太太的權利致婚姻破裂,故也可以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要求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此外,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離婚後A太太也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
台灣近年在婦女法律的制定與修訂有許多重大的突破,如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正式實施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讓婦女在就業市場有平等立足的機會,如九十一年六月四日通過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修正案,希望建立夫妻彼此經濟獨立、互助合作的婚姻關係,但遺憾的是,縱有進步的立法,似也無法避免一齣齣正在上演的婚姻悲劇,畢竟法律只是正義的最後防線,但在這最後防線之前,我們更應該學習兩性彼此的尊重,如此,才能讓這些良法美意真正落實。

法扶會花蓮分會執行秘書蔡雲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