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法律扶助基金會係依據九十二年十二月立法通過之法律扶助法而設立,於今年七月一日正式掛牌運作,目的係在幫助窮人打官司,平等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近幾年來訴訟法制變革,實施民事集中審理、刑事交互詰問制度等,並規定多元的救濟程序,故一般民眾於訴訟過程中倘無法律專業人士協助,恐怕也只能舉白旗投降,有鑑於此,司法改革團體歷經數年的努力,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促成法律扶助法的立法通過,並於今年四月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會除總會外,先成立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蓮五個分會。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呢?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三條規定,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所謂「無資力者」,指的是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或者每月可處分的收入及可處分的資產均低於基金會所定一定標準的人。另外只要是合法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民,都可以申請,但法人並不包括在內
(三)那麼如何申請呢?
申請者可以書狀或言詞於各地方法院轄區所設立的基金會分會提出申請,但必須提供法律事件的陳述及相關證據,另需備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最近三個月內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申請人或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等經濟證明文件。
(四)如何得知是否扶助?
至於如何決定申請的民眾符合法律扶助的條件,基金會有一套縝密的審查機制,即各分會必須將申請民眾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據交付審查委員予以審查,由審查委員決定是否全部扶助,或部分扶助,一但決定扶助,基金會工作人員必須於當日指派律師,然若駁回申請,申請民眾於收到結果通知後三十日內亦可提出覆議,目前花蓮地區的審查委員共有十九位,全部均為律師。另外,擔任法律扶助的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如有違反,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擔任法律扶助者,視同違背律師倫理規範,而基金會就擔任扶助的律師亦會定期予以評鑑,期能確保法律扶助的訴訟品質,真正落實人民憲法之平等權及訴訟權的保障。
(五)結語:
法律扶助制度,在歐美等民住先進國家,係屬一受普遍性認同之制度,而在亞洲,香港於一九六七年制定「法律援助條例」;韓國於一九八六年制定施行「法律救助法」,日本則於一九五二年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協會,足見為貧困者設計之法律扶助制度,不但是世界潮流,同時亦成為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其司法體制是否健全之重要指標。
法扶會花蓮分會執行秘書蔡雲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