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教師:我是一名集中營的倖存者,我的雙眼看到了任何人都不應該看到的東西:有專業知識的工程師建造了毒氣室;受過教育的醫生在毒害小孩;受過訓練的護士在殺死嬰兒;高中生與大學生射殺並焚屍婦女與幼兒,所以我對教育感到懷疑。我的呼籲是,幫助你的學生,讓他們變的更有人性。你的努力一定不會製造有專業知識的惡魔、有才能的瘋子,以及有學問的艾希曼。閱讀、寫作及數學僅僅在用來讓我們的小孩子變的更有人性時,才是重要的。」這是在英國Bradford地方一所中學的校長書房佈告板上所發現的。
去年台灣發生了很多驚悚的虐童事件,從年初的邱小妹妹到傅姓三歲孩童全身刺青受虐致死,據報載每55分鐘就有一名孩童受到虐待,另外我們再參酌去年台灣防暴聯盟所公布的一項數據,全台有168萬人曾遭受暴力,其中有88.4%遭受家庭暴力,8.4%遭性侵害,而根據筆者在花蓮縣家暴中心從事法律服務的實務經驗中,也發現花蓮地區家庭暴力的嚴重性,且施暴者是不分階級而普遍存在的,於是,我們不免有些疑惑:為何這些活在自己身邊的人,有著和我們親密關係、或血緣關係的親屬,可以拳打腳踢用暴力解決問題?如果和自己生活在一起的人是暴力而毫無人性時,活著除了恐懼,還會有什麼樣的尊嚴?如果活的沒有尊嚴,那作為人還有什麼樣的意義呢?
我們相信,尊嚴(dignity)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價值,一個優質的社會,重視所有人的尊嚴,也期望它的成員都能重視他人的尊嚴。而所謂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其意涵因歷史、文化、宗教因素而有不同,但大抵認為人性尊嚴是人權的核心概念,也是憲法的最高價值,其正面表述可以說是:每一個人都是自主、自決的獨立個體,並為具體存在且具有意義的生命。而國家為了實現每位公民身為人的基本尊嚴,制訂了憲法來提醒自己不要侵犯人民的基本權,並在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各項基本人權,如平等權、自由權(如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訴訟權等,而國家為了落實前述之基本權,並再制訂了各種法律規範,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刑事訴訟法、法律扶助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等,同時,為了實現一個正義且和平的生存環境,在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比例原則來調和基本權與其他利益衝突時之正義內涵。那麼,什麼樣的行為是被認定侵犯人性尊嚴,國外學者自歷史角度整理出來典型侵犯人性尊嚴的態樣(註1),有以下情形:(一)使人為奴役;農奴制度(Leibeigenschaft);歧視,對被歧視者剝奪其作為人之地位及生命權;買賣婦女及兒童-大規模侵害人類的平等。(二)酷刑(Folter);秘密地或以強暴方式進行以研究或生殖為目的的藥物控制;洗腦 (Gehirnwasche);以迷幻藥(Wahrheitsdrogen)或催眠術使人的意志崩潰;有組織計畫性地侮辱或貶抑-大規模對身體或精神之同一性及完整性進行侵害。(三)剝奪最低生活水準;放任(Verkommenlassen)處於無助狀態;剝奪個人對國家之需求與依賴得以付諸實現的任何可能性-大規模的忽略國家對個人應負之社會國與法治國責任。
有許多原住民認為「法律是吃人的怪獸」,意思是法律很難懂,很容易毀掉一個人,也因為這樣,他們會不經意的把看不懂的公文丟到垃圾桶,然後真的就被法律吃掉了,承如前述,國家為了落實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制訂了許多法律來保障及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例如為了維護弱勢者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立法院通過了法律扶助法,司法院設立了法律扶助基金會,因此弱勢者遇到法律問題,就可以向該基金會尋求協助,這就是國家為了落實人民憲法的訴訟平等權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再舉例言之,國家為了確保人民可以受到公平程序的審判,也規定要羈押一個人必須法院的同意,警察不可以隨便抓人,要問話製作筆錄時,需要全程錄音錄影等,而這些實體或程序的正義,其實透過前述的人性尊嚴或基本人權的概念去思考,很容易就可以理解。
我們殷切希望可以透過人權教育,從小培養孩子對道德選擇的能力,喚起其對於各種人權問題的覺知,並可理性思考社會上所發生的各種議題,或防止各種人權的侵害,進而提升我國公民的素質,以開創一個符合正義的良善社會。
註1:Pieroth/ Schlink, Grundrechte, Staatsrecht II, § 7 III, Rn. 361
法扶會花蓮分會執行秘書蔡雲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