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3月15日晚上,有一位媽媽帶著她的女兒來上法扶會的成長課程,這個課程是本分會提供給失婚、受暴及性侵害被害人在相關法律問題處理完畢後,藉由人權與藝術治療(國民美術)的活動內容,幫助她們重建自信與主體性,期待用這樣的方式,可以讓她們找尋並面對創傷的根源,然後再從根源重新成長、茁壯。
這個女兒在童年的時候,因為父母離異,從小寄居在親友家中,後遭受親友的性侵害,於十四歲的年紀,因不堪長期凌虐而逃家,流浪街頭為警員尋獲,才發現這樁亂倫的悲劇,但當時還沒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立法保障,相關的支持網絡也十分缺乏,而一般民眾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的態度與認知,更是父權社會下的貞操情結,當然,這個孩子的母親在聽到女兒的不幸之後,也和主流社會思考一樣,悲憐女兒的貞操不再,擔心他嫁不到好人家,果然這種「貞操至上」的自我貶抑態度,讓一時的悲劇變成連續劇,她確實沒有嫁到好人家,悲慘的故事也還在進行中,因為整個性侵害的訴訟長達十年,歷次判決有罪,數次發回更審,但判決仍未確定,這個孩子在歷經十年的訴訟折磨,內心的創傷一直無法治癒,像影子一樣的在她的生命裡隱隱作痛。
依據國外文獻對於性侵害女性被害人的研究指出,多數受暴婦女在受暴後會呈現立即性之創傷症狀,包括恐懼、焦慮及沮喪。部分女性在受暴三個月後逐漸走出立即性創傷症候群,但有些女性則發展出慢性的長期創傷後遺症。這些持續的創傷症狀可分為恐懼/焦慮、沮喪、失去自尊、社會適應不良、性功能失常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除此,本土性研究相當一致性的指出,性暴力對於女性受害人、兒童會造成立即及長久性的身心創傷,而根據許多研究的發現,受暴恐懼多方限制女性的移動自由與生命機會註1。原本「性」是非常美麗、充滿愛的運動,但若是非經一方出於內心而得自主決定所發生的性關係,就變成對他人性自主決意自由與性健全人格發展之迫害,甚至毀了被害人的一生。多年前,筆者曾為一位遭受性侵害的婦女打官司,訴訟結果雖然獲得高額的精神賠償金,但令人遺憾地,那位被害人最後卻在夢魘中失去靈魂,終生必須服藥。
回到那一天成長課程的情景,當老師要大家把自己生命中最熟悉的旋律,用蠟筆畫出來,並自由分享她們的心情故事時,孩子的母親終於無法控制,淌著淚水的乞求大家幫幫孩子,並一邊控訴施暴者及司法程序對她們的殘害,突然在教室的角落裡,傳來一陣淒愴的哭聲,在場的姊妹都親眼目睹了這個孩子因為受暴創傷的崩潰情緒,有人悲憤的折斷了蠟筆,有人默默的陪著孩子流淚,也有學員隨即趨前擁抱孩子,並為她禱告,但我們都明白孩子需要的是創傷的治癒,雖然事件已經發生十年,而她也二十四歲了,照理來講,在這個年齡的女孩應該是清純洋溢,充滿活力,不過在我們面前的她,卻焦慮不安,空洞的眼神像無止盡的幽暗隧道。
有許多受到性侵害暴力的被害人,在不幸發生後,會覺得自己很髒,想要洗掉身上的罪惡和不潔,但一旦如此,身上關鍵的證物可能因此不見,而無法控訴加害人的罪行,致使加害人逍遙法外,甚至繼續危害社會,故當不幸發生時,最重要的是保留跡證,應先至醫院驗傷採證,不要直接沖洗或換穿衣物,並請儘速向警政單位報案、求援,依法提出告訴。除此,被害人應打破「貞操情結」的束縛,蓋因性侵害犯罪如同其他犯罪一樣,只是所侵犯的法益不同而已,千萬不要因為自己是性侵害被害人而覺得羞恥、不清白,況所謂「貞操」也不過是歷史上父權社會所施加予女性之集體性壓迫,這種觀念在追求性別平等的民主國家已受到諸多質疑與挑戰,女性們千萬不要再用這樣的觀念來自我歧 視或壓迫。
隨著社會文化的變遷及婦女權利意識的抬頭,這幾年台灣制訂或修正許多攸關女性權益的法律,例如制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修訂民法親屬篇等,而現在女性可利用之資源網路也比過去多很多,如上所述的個案,筆者便轉介她到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同時也通報她居住所的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工人員,俾可協助她受創心靈的重建。目前各縣市都有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該中心有提供專業的心理諮商,並有社工可長期為受暴個案輔導,另外,被害人如需法律扶助,也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扶助,一切的申請均免付費用。
註1:性罪犯心理學,陳若璋著,第114頁。
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 蔡雲卿律師撰文
這個女兒在童年的時候,因為父母離異,從小寄居在親友家中,後遭受親友的性侵害,於十四歲的年紀,因不堪長期凌虐而逃家,流浪街頭為警員尋獲,才發現這樁亂倫的悲劇,但當時還沒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立法保障,相關的支持網絡也十分缺乏,而一般民眾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的態度與認知,更是父權社會下的貞操情結,當然,這個孩子的母親在聽到女兒的不幸之後,也和主流社會思考一樣,悲憐女兒的貞操不再,擔心他嫁不到好人家,果然這種「貞操至上」的自我貶抑態度,讓一時的悲劇變成連續劇,她確實沒有嫁到好人家,悲慘的故事也還在進行中,因為整個性侵害的訴訟長達十年,歷次判決有罪,數次發回更審,但判決仍未確定,這個孩子在歷經十年的訴訟折磨,內心的創傷一直無法治癒,像影子一樣的在她的生命裡隱隱作痛。
依據國外文獻對於性侵害女性被害人的研究指出,多數受暴婦女在受暴後會呈現立即性之創傷症狀,包括恐懼、焦慮及沮喪。部分女性在受暴三個月後逐漸走出立即性創傷症候群,但有些女性則發展出慢性的長期創傷後遺症。這些持續的創傷症狀可分為恐懼/焦慮、沮喪、失去自尊、社會適應不良、性功能失常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除此,本土性研究相當一致性的指出,性暴力對於女性受害人、兒童會造成立即及長久性的身心創傷,而根據許多研究的發現,受暴恐懼多方限制女性的移動自由與生命機會註1。原本「性」是非常美麗、充滿愛的運動,但若是非經一方出於內心而得自主決定所發生的性關係,就變成對他人性自主決意自由與性健全人格發展之迫害,甚至毀了被害人的一生。多年前,筆者曾為一位遭受性侵害的婦女打官司,訴訟結果雖然獲得高額的精神賠償金,但令人遺憾地,那位被害人最後卻在夢魘中失去靈魂,終生必須服藥。
回到那一天成長課程的情景,當老師要大家把自己生命中最熟悉的旋律,用蠟筆畫出來,並自由分享她們的心情故事時,孩子的母親終於無法控制,淌著淚水的乞求大家幫幫孩子,並一邊控訴施暴者及司法程序對她們的殘害,突然在教室的角落裡,傳來一陣淒愴的哭聲,在場的姊妹都親眼目睹了這個孩子因為受暴創傷的崩潰情緒,有人悲憤的折斷了蠟筆,有人默默的陪著孩子流淚,也有學員隨即趨前擁抱孩子,並為她禱告,但我們都明白孩子需要的是創傷的治癒,雖然事件已經發生十年,而她也二十四歲了,照理來講,在這個年齡的女孩應該是清純洋溢,充滿活力,不過在我們面前的她,卻焦慮不安,空洞的眼神像無止盡的幽暗隧道。
有許多受到性侵害暴力的被害人,在不幸發生後,會覺得自己很髒,想要洗掉身上的罪惡和不潔,但一旦如此,身上關鍵的證物可能因此不見,而無法控訴加害人的罪行,致使加害人逍遙法外,甚至繼續危害社會,故當不幸發生時,最重要的是保留跡證,應先至醫院驗傷採證,不要直接沖洗或換穿衣物,並請儘速向警政單位報案、求援,依法提出告訴。除此,被害人應打破「貞操情結」的束縛,蓋因性侵害犯罪如同其他犯罪一樣,只是所侵犯的法益不同而已,千萬不要因為自己是性侵害被害人而覺得羞恥、不清白,況所謂「貞操」也不過是歷史上父權社會所施加予女性之集體性壓迫,這種觀念在追求性別平等的民主國家已受到諸多質疑與挑戰,女性們千萬不要再用這樣的觀念來自我歧 視或壓迫。
隨著社會文化的變遷及婦女權利意識的抬頭,這幾年台灣制訂或修正許多攸關女性權益的法律,例如制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修訂民法親屬篇等,而現在女性可利用之資源網路也比過去多很多,如上所述的個案,筆者便轉介她到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同時也通報她居住所的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工人員,俾可協助她受創心靈的重建。目前各縣市都有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該中心有提供專業的心理諮商,並有社工可長期為受暴個案輔導,另外,被害人如需法律扶助,也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扶助,一切的申請均免付費用。
註1:性罪犯心理學,陳若璋著,第114頁。
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 蔡雲卿律師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