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法律扶助基金會不是律師介紹所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國家設立的
公益性機構,不是律師介紹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運作半年以來,仍有不少民眾打電話來請基金會介紹律師,顯見一般民眾對於基金會之功能與性質,還存有誤解。

法扶會係依據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立法通過之法律扶助法而設立,於去年七月一日揭牌服務,所稱「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弱勢朋友,給予制度性的保障,以維護他們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簡單的說,就是國家出錢幫助窮人打官司。

近幾年來訴訟法制變革,實施民事集中審理、刑事交互詰問制度等,並規定多元的救濟程序,所以,一般民眾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沒有法律專業人士協助,幾乎難以在法庭內為自己主張任何權利,甚至為此放棄他們在憲法上的基本人權,也是這樣,法院的使用因貧富差距而形成了階級化,「法院是窮人的地獄」成了弱勢朋友面對法院的最佳寫照。

有鑑於此,司法改革團體歷經數年的努力,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促成法律扶助法的立法通過,於去年四月由國家提供基金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會除總會外,先成立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蓮五個分會,並於今年元月十日(今天)再成立桃園、新竹、彰化、宜蘭及台東分會。

那麼,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呢?依據法律扶助法第三條規定,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所謂「無資力者」,指的是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或者每月可處分的收入及可處分的資產均低於基金會所定一定標準的人。另外只要是合法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民,都可以申請,但公司等法人並不包括在內。

又申請的民眾如何知道自己符合法律扶助的條件,其實,這是有一套縝密的審查機制,也就是由基金會工作人員將申請民眾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據交付審查委員予以審查,由審查委員決定是否扶助,一但通過扶助,基金會將為受扶助人指派律師,國家會墊付所有的律師酬金,受扶助人無須再給律師費用,律師也不可以再跟他們收費。目前花蓮地區的審查委員共有二十二位,這些委員都是專業且熱心公益的律師或法官。

另外,參加基金會的扶助律師,係與基金會有契約關係,依法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如有違反,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擔任法律扶助者,視同違背律師倫理規範,而基金會就擔任扶助的律師亦會定期予以評鑑,以確保法律扶助的訴訟品質,真正落實人民憲法之平等權及訴訟權的保障。
由此可知,法扶會係國家所設立的公益性機構,透過一套嚴謹的審查機制為弱勢朋友指派扶助律師,並非律師介紹所,依法絕不能從事任何律師仲介或包攬訴訟等違法行為。

法扶會花蓮分會執行秘書蔡雲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