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法扶會審查過的案件,一定會勝訴?

法扶會審查過的案件,一定會勝訴?


【案例】大雄在異鄉工作時,曾和一位有夫之婦同居,婦人的先生是遠洋漁船的船員,長年在外,同居期間 ,他們生了一個女兒,後來婦人不告而別,大雄傷心之下就抱著小嬰兒回到故鄉。一晃眼,那位小女孩已經念國小,但戶籍還是在他媽媽及其夫名下,戶籍上登記的父母也是他們兩位,大雄一直很希望能幫他的女兒認祖歸宗,於是向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過審查後,本分會幫他指派律師為他確認親子關係及爭取監護權。整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後,也做了DNA鑑定,但報告出來,卻反而證實大雄不是孩子的父親,在這樣的情形下,本分會是否要撤銷對大雄的法律扶助,並向大雄追討所墊付的律師費、鑑定費及訴訟費用?

我們都知道,法扶會設立的宗旨是在平等實現弱勢朋友的訴訟權,也就是說,弱勢朋友為了保障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而需要專業律師協助時,可以向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然後由律師、法官及法律學者組成的審查委員會來審查決定是否提供扶助,審查過程中委員必須考量的是,申請人的資力是否符合基金會規定,以及案件有無理由,這是因為法扶會的經費是來自人民納稅的錢,當然要用在需要幫助的弱勢朋友身上。

不過,也是因為這樣嚴謹的審查過程,讓許多民眾都誤以為凡是審查通過的案件都一定會獲得勝訴的判決,但事實上,從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之規定可知,申請案件是否會通過法律扶助,並非完全以該案件可否獲得勝訴為判斷依據,而是申請案件是否「非顯無理由」,即刑事案件是否有辯護空間,民事事件則判斷申請人的主張是否有理由,當然勝訴與否,也是判斷的關鍵。

但必須強調的是,審查委員所做的任何判斷,都是依照申請人所陳述之事實及所提資料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故若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都將導致審查委員做成錯誤的判斷,並可能影響判決的勝敗,此外,審查委員僅僅是判斷案件有無理由,然扶助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隨著法官調查證據,或兩造在法庭上攻防等等,都有可能影響訴訟的結果,況且做成判決的是法官,不是審查委員,而審查委員的決定是無法影響或取代司法的獨立判斷,這是每位受扶助人所必須理解的。

又本案例依據法律扶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無資力之資料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分會應撤銷其准許。依前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其他費用返還之。」,本分會似乎應該予以撤銷法律扶助,不過,案例中的大雄就所陳述的事實是他主觀上所認知的,並非對於所知實情有故做虛偽情事,所以也算是本件的被害人,應不符合前開撤銷事由,因此,本分會尚不得遽以DNA鑑定報告即認定大雄有撤銷扶助之事由,而這樣的案例也更加證明了審查委員通過扶助的案件,確實會因為訴訟過程中的一些變化,而影響了判決的結果。

法扶會花蓮分會執行秘書蔡雲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