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法律扶助事件的假扣押,可否免供擔保金?

法律扶助事件的假扣押,可否免供擔保金?

老吳的太太日前騎乘機車遭闖越紅燈之貨車超速撞擊,送醫不治死亡,事故發生後,偵審檢察官函請花蓮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責任,鑑定結果貨車司機違規闖越紅燈為肇事要素,應負過失責任,但貨車司機對此毫無悔意,亦無意願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老吳只好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本件老吳可以主張哪些權利,花蓮分會又能提供什麼樣的法律扶助?

由於多數國人對於遵守交通規則之意願與精神不足,以致常有交通違規行為或車禍事故之發生,其有違法之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可能構成的法律責任分別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本件肇事者因其過失行為,以致老吳的太太車禍身亡,應負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或同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若僅為受傷,則須被害人或配偶等在六個月期間內提出告訴),該情形通常由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被害人的家屬老吳亦得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交通法庭審理,判處其刑責。

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駕駛人駕車如有不慎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死亡,即為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本件肇事者若不能與老吳達成和解,老吳應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或利用刑事起訴後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循此程序毋庸繳納裁判費)。

再按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程序之必要時,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換言之,申請人應繳納之假扣押擔保金,可由分會的保證書代替之。
故本件老吳若經准予法律扶助,扶助律師可為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肇事者請求所支出之醫療費用、殯葬費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等,又肇事者若係受僱於他人之貨車司機,並於執行業務時發生本件車禍,則其雇主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扶助律師為保全本件執行,避免肇事者及雇主脫產,另可向花蓮分會聲請出具保證書,俾便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此時,申請人老吳即無須繳納擔保金。

法扶會花蓮分會執行秘書蔡雲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