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因不滿軍中同袍小強一再羞辱他,竟將小強的手機號碼公佈在網路電子佈告欄上,宣稱要徵求援助交際與一夜情,後來警方從IP位置(網路通訊協定位置)循線找到大明,並以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移送法辦,二個月後,大明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當時他剛退伍,沒有工作,也沒有任何資產,而他的母親是他唯一的親人,年紀老邁,且經濟困窘,為此,大明及其母親於開庭前二天,由善心的鄰居陪同前來本分會申請扶助。本件大明的情況是否符合法律扶助的條件,而後天就要開庭了,本分會幫得了忙嗎?
網際網路為現代新興的傳播媒介,使用者可以透過網路討論區發表言論,就好像在報紙讀者投書欄發表文章,或是在公共場合發表言論一樣,都受到憲法言論自由權的保障,但同時也受到現行法律規範的約束,因此,本件大明若透過電子郵件或網路BBS站散佈關於小強不實之事項,或冒用小強名義徵求援助交際,即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毀謗罪及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
另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大明雖然在網路上留言援助交際,實則為了報復小強,而非強烈具體希望與特定對象發生性行為,且留言的電話號碼為小強所有,更顯見大明本身並無「要促使人為性交易」的主觀犯意,故從大明所張貼的援交廣告來看,似不符合前開犯罪之構成要件。又法律扶助法立法之精神,在保護弱勢朋友之權益,落實其憲法上之訴訟平等權,而依據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人之法律案件只要「非顯無理由」,即案件有些道理或希望,本分會即應准予扶助,並不嚴格要求申請案件一定有勝訴之望,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同,故本件大明縱曾在網路上留言援助交際,然是否符合上開犯罪構成要件,非無辯護之空間,況縱使構成犯罪要件,於量刑方面,亦或有求情之餘地,甚至可要求檢察官適用緩起訴制度。 因此,本分會於大明申請當日,緊急召開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考量大明的家庭確屬無資力者,且案件亦非顯無理由,再加上大明才剛退伍,人生正要開始起步,最後決定准予扶助,由國家為大明支付律師酬金,於是,本分會將大明申請案件的審查結果通知書等資料轉介給高雄分會,由該分會於當日指派高雄的扶助律師,開庭當天,大明由扶助律師陪同前往高雄地檢署出庭,檢察官當庭諭知緩起訴處分,結果十分圓滿。
法扶會花蓮分會執行秘書蔡雲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