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小華的父親在幾個月前死亡,遺留一棟有三百萬元貸款的房屋,及一些金錢債務,但家屬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日前小華收到法院的裁定通知,,他必須清償某銀行三十萬元的信用卡債務,小華的奶奶急忙來基金會求助,他說小華還不會走路,也不會刷信用卡,怎麼會欠銀行錢呢?一定是銀行搞錯了,故央求基金會主持公道。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去年七月一日成立以來,有許多民眾打電話或前來基金會詢問法律問題,民眾的問題包羅萬象,所謂「生活即法律」,在現今民主法治社會,更顯貼切,然法令多如牛毛,而民眾的法律常識及法制教育卻未相對提昇,造成很多民眾誤觸法令而不自知,甚至不知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然則,法扶會成立的目的,固為具體實現人民憲法之訴訟平等權,但因目前預算有限,並考量各縣市政府都有免費法律諮詢,因此尚未開放法律諮詢的法律扶助申請,也就是民眾如果要申請政府免費幫他找個專業律師,讓他把法律問題問清楚的這樣一個要求,恐怕沒有辦法准許,不過,民眾若前來基金會請教法律問題,並不會被拒絕,且可獲得法律專業的回覆。
接下來,我們談談繼承問題,繼承是我國民法上一個法律名詞,一般說來它的含義是指一定的親屬之間,因為一方的死亡,由他方承受死亡一方的財產上權利與義務。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當然有繼承權以外,其餘親屬分成四個順序: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另依民法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自繼承開始時也就是小華父親死亡時起,小華就得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當然小華父親的那楝房屋,就歸屬小華所有,但向銀行抵押借錢獲信用卡的債務,也當然歸他承受。
在我國民法上,並沒有規定繼承人一定要全盤接受繼承,所以繼承人可以估計一下,被繼承人留下來的財產,是否足夠償還債務,若不確定債務是否多於遺產,應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於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只需要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至於超過的部分,繼承人則毋須額外再拿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
若債務的數額遠超過財產,繼承結果不但得不到好處,反而要負起替被繼承人還債的義務。這時候就要考慮要不要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拋棄繼承。繼承被拋棄以後,便與繼承人的財產劃清界限,不會因為繼承的事情惹上麻煩。不過拋棄繼承,要在知道有繼承這回事開始,二個月內用書面也就是書狀向當地的地方法院聲明,說自己願意拋棄繼承就可以了。過了期限就不能拋棄,必須把繼承的後果接受下來!
法扶會花蓮分會執行秘書蔡雲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