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法律扶助與婦女人權

法律扶助與婦女人權

長期以來,台灣婦女因為傳統上「男尊女卑」的父權主義作祟,一直活在介於人與非人的地位,所謂「基本人權」,對於婦女而言,不過是個空泛的名詞,暴力和歧視幾乎是男性對待婦女的方式,還記得民國八十三年間震驚社會的鄧如雯殺夫案,一位長年受到家庭暴力的婦女,被迫選擇用最激烈的方式,結束一切非人的對待,同時也促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通過,而事實上,有更多的「鄧如雯」仍活在暴力生活的恐懼中。

依據花蓮縣家暴中心九十二年度家庭暴力之通報案件為1283件,性侵害通報案件為159件,這還不包括未通報案件,顯見花蓮地區婦女人權問題值得重視。實則,台灣婦女的人權可以說是用血淚掙來的,然在追求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的過程,婦女弱勢的經濟主體地位,經常讓她們在法院的訴訟中孤立無援,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原住民族、勞工朋友或其他弱勢族群,於是,有人不滿地吶喊「法院是富人的天堂,窮人的地獄」,但現在,這樣的刻板印象終究要成為歷史名詞,因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自今年七月一日正式掛牌成立後,弱勢朋友的基本人權,將不再因貧窮而打折扣。

法律扶助制度,早為歐美等民住先進國家所普遍實施,而在亞洲,香港於一九六七年制定「法律援助條例」,韓國於一九八六年制定施行「法律救助法」,日本則於一九五二年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協會,所謂「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酬金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保障,由國家為其指派律師,並支付律師酬金及負擔訴訟費用,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現代國家除了必須賦予人民各種基本權利,更必須積極主動提供人民於權利受到侵害時具有平等請求法院給予救濟的機會,不容許因無資力而削弱獲得正義的機會。這是台灣民主法治的一大躍進,也象徵著台灣人權時代的來臨。

近幾年訴訟法制變革,實施民事集中審理、刑事交互詰問制度等,並規定多元的救濟程序,因而一般民眾於訴訟過程中若無法律專業人士協助,恐怕也只能舉白旗投降,正是如此,司法改革團體歷經數年的努力,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促成法律扶助法的立法通過,並於今年四月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會除總會外,先成立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蓮五個分會。

花蓮分會自今年七月一日成立以來,共受理近四百件法律申請案件,其中女性與男性之申請比例約為一比一點二,且女性申請案由多以家事案件的家暴、離婚居多,與花蓮縣政府社會局之家暴統計數據相符,另原住民族與漢族的申請比例約為一比一點五,此對照花蓮地區原住民族之人口數可知,原住民族所遭遇之法律問題遠遠多於漢族,而申請案由則以勞資糾紛、家事案件及土地問題居多,揆此數據不難發現,原住民族在教育經濟上的弱勢主體地位,以及長久以來無法克服的原漢文化衝突。

我們深深相信,花蓮地區確實需要一個更公平、對等的司法環境,而法律扶助正是一個最佳的利器,故自本分會揭牌運作三個月以來,為了真正幫助需要法律扶助的弱勢朋友,已經走訪花蓮縣十三鄉鎮,為各村里長、村里幹事、部落頭目、調解委員、社會局及社福團體社工人員、警察及原住民族各族中會的牧師、傳道人等宣導法律扶助制度,期能藉由一步一腳印的方式,幫助弱勢朋友擁有完整的基本人權。

法扶會花蓮分會執行秘書蔡雲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