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為越南籍人,於今年初與台灣籍之阿福結婚,婚後定居在台東縣蘭嶼鄉,二個月前的一個晚上,小美騎機車行經環島公路紅頭段時,由於當日蘭嶼鄉公所在此路段施作鋪路面工程,執行公務人員對於未完成舖設瀝青之銑刨路面部分,未派員在場指揮疏導或設置路障等安全措施,致使小美誤入該凹凸不平之路面,車身不穩而摔出車外,機車車體擦毀,身體更受有多處骨折傷害,為此,小美透過蘭嶼部落文教基金會的協助以書面向蘭嶼鄉公所請求損害賠償,然鄉公所卻拒絕賠償,於是,部落文教基金會建議小美向本分會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本件小美是否符合法律扶助之條件,並可主張哪些法律上權利?(本件為真實案例所改編)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若執行之程序或方法不當或不合法,難免會造成被害人受到損害,此時除公務員可能需負擔刑事責任外,國家亦將有賠償責任。而所謂國家賠償,是指公務員因職務上之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益遭受損害,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制度。
本件蘭嶼鄉公所公務人員若確實未於施工路面設置路障而造成小美的傷害,那麼該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即有疏失,則小美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三、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原可請求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諸如:醫藥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增加生活上所需之費用、機車毀損之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不過,小美在請求損害賠償之前,必須先以書面向蘭嶼鄉公所請求。此外,小美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如認有必要,得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蘭嶼鄉公所暫時先支付醫療費或相關費用。
但有疑問的是,小美為越南籍的外籍人士,目前只有居留證,尚未取得身分證,則依法是否可以請求國家賠償或法律扶助呢?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若被害人為外國人時,須以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民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民享受同等權利,即所謂「互惠主義」,因此,本件小美可否申請國家賠償,端視其所在國籍有無保護我國人民之相關法律規定。
另依法律扶助法第十五條規定,只要合法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符合無資力且案件非顯無理由,均可申請法律扶助,所以本件小美當然有資格申請法律扶助,又小美的戶籍雖係在台東地區,但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僅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蓮設立分會,故其它地區若有法律扶助之必要,而向任何分會申請時,基於法律扶助法之立法精神,各分會均不得拒絕,因此本件小美自得向本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不過令人心喜的是,台東分會即將於明年一月十日揭牌成立,以後台東的民眾就可以直接在台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了。
法扶會花蓮分會執行秘書蔡雲卿律師